为满足办公需要,2014年3月18日本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租用中国人寿广场B座13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13层)作为营业办公用房。鉴于本次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手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为寿险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定价政策 交易定价参照了目前金融街营业办公楼的平均租金水平。前两年租金为17.50元/日/每平米(含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费),第三年租金在原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租金标准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没有较大差异。 三、交易目的 本公司曾于2010年11月1日租用了寿险公司所属中国人寿广场B座13层作为营业办公用房,承租期3年。该合同已于2014年1月31日到期。本公司需要继续租赁上述场所,以满足办公运营需要。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14年3月17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租中国人寿广场B座13层的议案》。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我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表所示(“+”表示增加,“-”表示减少):单位:万元
项目 | 2014年(3月18日至12月31日)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1月1日至3月17日) |
业务及管理费-租赁费-房屋租赁费 | +1332 | +1453 | +1520 | +127 |
净利润 | -1332 | -1453 | -1520 | -127 |
净资产 | -1332 | -1453 | -1520 | -127 |
由上表可知,此项房屋租赁将增加我公司本期营业支出1332万元,本期公司净利润及净资产将减少1332万元。2015年至2017年分别增加公司营业支出1453万元、1520万元、127万元,减少公司净利润及净资产1453万元、1520万元、127万元。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姚洪杰、郑怀生就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书面意见,认为向寿险公司续租中国人寿广场B座13层作为营业办公用房是为满足办公需要。续租价格参照周边写字楼市场出租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