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用营业办公用房暨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2010年11月15日)
  • 作者:
  • 信息来源:
  • 日期:2014年07月24日

  为满足办公需要,2010年11月1日本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本公司租用中国人寿广场B座13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13层)作为营业办公用房。鉴于本次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手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为寿险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定价政策
      交易定价参照了目前金融街营业办公楼的平均租金水平。租金前两年为10.90元/日/每平米(含0.1元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费),第三年租金在原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租金标准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没有较大差异。
      三、交易目的
      满足本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和人员数量增加带来的扩大办公场所的需要。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10年11月1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租用营业办公用房的议案》。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本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如下表所示(“+”表示增加,“-”表示减少):

 项目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业务及管理费
(租赁费)
 0  +830  +905  +946
 净利润  0  -830  -905  -946
 净资产  0  -830  -905  -946

  由于租赁期间和租金支付从2011年开始,因此对本期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无影响。2011年,此租赁将使本公司营业支出增加830万元,净利润及净资产减少830万元;2012年,营业支出增加905万元,净利润及净资产减少905万元;由于租金在第三年将上浮5%,因此2013年公司营业支出将增加946万元,净利润及净资产减少946万元。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姚洪杰就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书面意见,认为向寿险公司租用中国人寿广场B座13层作为营业办公用房是本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为本公司持续稳定运营提供有利条件。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