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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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2年03月13日

  一、公认性

  公平交易是人们在长期的交易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也就是说交易是由最初的不公平逐渐走向公平的。同时,公平交易的规则和标准,也是在长期的交易中形成的,并为人们所熟知和认可,被社会广泛公认、采用和遵守。人们常说的“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指的就是长期形成的被交易者广泛公认的交易习惯、规则和标准,体现了公平交易所具有的社会公认性。

  二、真实性

  公平交易是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买卖活动过程。双方在公平交易中所体现的意志本身必须是真实的,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真实意志或意思表示的存在。同时,公平交易本身就是建立在双方意志真实的基础之上的,任何交易一旦失去了真实,就必然形成一种不公平的交易。因此,真实性可以说是一切公平交易所必须具有的基本特征。

  三、合法性

  公平交易本身是否合法,不能仅以人们所公认的商业道德与习惯规则为依据,而应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标准。我国目前维护公平交易与确认交易是否公平的法律规范有很多,其中主要有《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如果公平交易所遵守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和习惯准则,一旦为国家所认可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就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性。因此,在现代市场交易中,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不仅要求交易行为趋向法律化、规范化与合同化,而且对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与交易程序也都要求逐步实现法律化、制度化与规范化。衡量市场交易是否公平的重要标准,就在于交易本身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

  四、合理性

  公平交易的核心就是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与合理。这种公平、合理,是交易双方围绕交易对象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相互让渡而展开的。公平交易所体现的合理性,是交易双方针对交易对象所实现的一种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买卖过程。此过程要求交易双方不仅享有权利,而且承担义务,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和等价互利性,即交易双方在交易对象的取得以及其货币支付在价值上要大致相等,不允许严重显失公平或明显有利于某一方的情况发生。因此,公平交易的合理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五、竞争性

  公平交易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公平竞争条件下进行并得以实现的。因此,公平交易本身就具有竞争性,它是公平竞争的结果,而公平竞争是公平交易的前提与内在要求,没有公平竞争的交易不可能是公平的。

  上述文章来源:“找法网”